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AE43010002006016
各区(县)绿化、房地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的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化调整,是指为有利于居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居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迁移、砍伐、补种等行为。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绿化维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配合和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经费来源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本市公有住房(含售后公房)的绿化调整资金,采取多方筹集的办法予以解决。原则上采取市有关部门补贴一点,各区(县)政府部门配套一点,业主自己承担一点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调整的基本条件
居住区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尽量保护现有绿化,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安全、配件设施及管理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树木迁移调整。
1、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
2、植物生长过密郁闭影响居室采光,住宅楼南面底楼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连续有效时间因受树木遮挡低于1小时/日;
3、受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4、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
(二)对符合树木迁移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树木砍伐。
1、严重影响居室通风、采光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2、植株生长不良,病虫害严重,死亡、倒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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