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海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sp;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原则要求速生乔木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
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四条 城镇绿化设计中的植物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第十五条 城镇公园绿地,特别是城镇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应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第十六条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他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十七条 防护绿地建设,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多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覆盖。树种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避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区域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2%。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开发、培育海南乡土树种,并大量储备城镇绿化常用的大乔苗木。
第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5%。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应多植庭荫树,适当配置色叶植物、香源植物、保健植物、花灌木和多年生花卉,地被植物应选择管理粗放的观赏性品种,宜用藤本(攀援)植物等进行垂直绿化,以增加绿量、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儿童、老人活动场所禁种有毒、有刺、带尖及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应根据用地性质和环境特点,选择适合树种。可适当引种边缘性、观赏性、功能性强的树种。绿地率应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镇绿化规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等旅游酒店设施和体育馆、文化馆等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0%。树种选择应与建筑的性质和形体相结合,植物配置、构图意境体现本地特色,注意植物时相、季相、景相的统一协调。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原则上必须栽植行道树。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20-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风景旅游区、度假区及滨海、滨江、滨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各类分车带以及步行道外侧绿化带,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他地被植物。行道树应按照《海南省城镇绿化行道树常用树种名录》提供的树种,选择根深、干直、冠大、分枝点高、生长期长、耐修剪、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第二十三条 交通岛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桥下应种植耐荫植物、攀援植物,并对桥体进行垂直绿化。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第二十四条 风景林地、城边林等其他绿地的绿化应注重其自然生态性,选种观赏花果等乡土树种,以丰富林相,发挥其生态及观赏效果。
第二十五条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绿地率按10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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