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北京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高等院校,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 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六)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批准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七)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0%。
(八)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本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六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有市园林局参加审定。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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