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规范标准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物材料。采用金属护网加固的地段,金属护网必须做防腐处理;采用空心砖铺装的地段必须保证土壤理化性能能够满足植物生长所需;采用其他材料做加固处理的地段,加固材料必须保证加固性能。
17.3 护坡绿化的种植土壤除做一般的改良以外,必须适量加大有机质含量,弥补因以后施肥困难所带来的植物营养不足。
17.4 护坡绿化的植物材料应选择根系发达、株形较低矮、萌蘖性强、耐干旱、耐瘠薄、病虫害少、绿色期较长和观赏性较高的植物。
18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18.1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指绿地中的给水灌溉设施、绿地排水设施、绿地护栏设施、花坛设施、绿地园路。
18.2 各类绿地应根据北京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植和管理条件,设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18.3 应根据北京缺水的现状提倡建设集水、节水型绿地,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隐蔽式集水灌溉系统或使用再生水、河湖水(古树名木目前暂不使用再生水)。各类绿地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设施。
18.4 喷灌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4.1 管道的基础不得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18.4.2 管道的套箍、接口应牢固、紧密,管端清洁不乱丝,对口间隙准确。
18.4.3 管道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管线布局合理,使绿地全部能浇上水,并防止喷洒到绿地外,铺设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18.4.4 管道的沟槽还土后应进行分层夯实。
18.5 绿地需设护栏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5.1 铁制护栏立柱混凝土墩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墩下素土应夯实。
18.5.2 墩台的预埋件位置应准确,焊接点应光滑牢固。
18.5.3 铁制护栏锈层应打磨干净刷防锈漆一遍,调和漆两遍,或其他防锈处理。
18.6 附属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GBJ 301的有关规定实施。
19 工程验收
19.1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9.2 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
19.3 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
19.4 工程中间验收项目:
19.4.1 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
19.4.2 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6条的要求执行。
19.4.3 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4 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5 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范第16条的要求执行。
19.4.6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19.4.7 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19.5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9.5.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19.5.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19.5.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19.5.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19.5.5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19.5.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19.6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
19.7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7.1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19.7.2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19.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19.7.4 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19.7.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19.7.6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
19.8 竣工验收后,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符合表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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