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规范标准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输时,应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应将树干捆牢,并应加垫层防止磨损树干及进行根系保护。
8.6 装运竹类时,不得损伤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
8.7 苗木运到现场后,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不能种植的苗木应及时进行假植。
8.8 带土球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当日不能种植时,应适当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8.9 珍贵树种和非植树季节所需苗木,应提前备苗,带容器假植。
8.10 运输过程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检疫证),确保安全。
9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9.1 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根据根系大小、好坏对树冠。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部生长平衡。
9.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 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叶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条1/5~2/3,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如银杏只能疏枝,不得短截,国槐、栾树等耐修剪树种不得抹头修剪。
9.2.2 常绿针叶树,只剪除病虫技、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技。
9.2.3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分枝点高应大于2.8 m,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
9.3 灌木及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 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分布均匀,主枝短截长度应不超过1/2。
9.3.2 丛枝型灌木预留枝条大于30 cm,多干型灌木适当疏枝。
9.3.3 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
9.3.4 藤木类苗木应剪除枯死枝、病虫枝以及影响观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错枝、横向生长枝。
9.4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9.4.2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 cm。
9.4.3 修剪直径2 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9.5 对于生长季移植的落叶树, 根据不同树种在保持树形的前提下应重剪,保证成活。
10 树木种植
10.1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
10.2 种植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10.2.2 树木植入种植穴前,应先检查种植穴大小及深度。不符合根系要求时,应修整种植穴。
10.2.3 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加支撑立柱,同时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10.2.4 种植深度一般乔灌木应与原种植线持平,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 cm ~10cm,常绿树栽植时土球应略高于地面5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深5 cm;树木种植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踏实。
10.2.5 种植裸根树木时,应将种植穴底填土呈半圆土堆,置入树木填土至l/2时,应轻提树干使根系舒展,并充分接触土壤。
10.2.6 带土球树木入穴前必须踏实穴底松土,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不易腐烂包装物。
10.2.7 种植植篱应由中心向外顺序退植;坡式种植时应由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彩色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10.2.8 绿篱、植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
10.2.9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10.3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 cm~15 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加设盲沟,以利排水。
10.4 树木支撑、固定、浇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 15 cm~20 cm的灌水围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
10.4.2 种植乔木应设支撑物固定。支撑物应牢固,基部应埋入地下30 cm以下,绑扎树木处应加垫物,不得磨损树干。
10.4.3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十日内浇透第三遍水。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10.4.4 浇水时应防止因水流过急冲刷裸露根系或冲毁围堰,造成跑漏水。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10.5 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铺设透气铺装,加设护栅。
10.6 攀缘植物种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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