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海南省
效力级别:规范标准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承担过3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等。
(六)企业固定原值和流动资金在2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20万元以上。
五、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四)四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4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