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bsp; 6.10 定期核实帐目,帐、物、卡必须相符。发现不符,及时上报处理。附录H、见附录I。
6.11 库存的中小粒种子重量自然损耗率,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超过0.5%;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超过1%;时间在18个月以内的不得超过1.5%;时间在18个月以上的不得超过2%。
6.12 贮藏条件,应符合表的规定。
7. 出库
7.1 种子出库必须经过检验,并随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种子采收登记证。
7.2 出库的种子,包装必须完好并带有原标签。
7.3 种子凭出库证出库,严格核实,防止发错。
8. 运输
8.1 出库种子应及时发运。
8.2 运输种子时要防止曝晒、雨淋、受潮、受冻,防止种批混杂。不耐干燥的种子,要保湿通气。
8.3 种子运到目的地后,要及时验收妥善贮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林木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制。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西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四川、内蒙古林木种子公司、山西、
黑龙江、辽宁、北京、浙江、福建省(市)林木种子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章安、于淑兰、周陛勋、陈幼生、赵德铭、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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