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螨、软体动物)剂为“红色”;杀菌(线虫)剂为“黑色”;植物生长
NY 608-2002 调节剂为“深黄色”;杀鼠剂为“蓝色”。
5.11 象形图
标签上应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的使用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使用,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5.12 其他内容
标签上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对消费者有帮助的产品说明、有效期内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有关作物和防治对象图案等。但标签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作物、防治对象的文字或图案等内容。
6 标签的其他要求
6.1 农药标签应粘贴于包装容器上。标签上内容也可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如果包装容器过小,标签不能说明全部内容的,应随外包装附上与标签内容要求相同的说明书,但此时标签上至少应有产品的名称、含量、剂型、净含量、生产企业等内容。
6.2 农药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不易变质。
6.3农药在流通中,标签不得脱落,其内容不得变得模糊,应保证用户在购买或使用时,标签上的文字、符号、图形清晰,易于辨认和阅读。
6.4 版面设计时,重要内容应尽可能配置大的空间或置于显著位置。如产品名称、含量、剂型、有效成分中文及英文通用名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毒性标志等。
6.5 农药标签应使用规范的中文简体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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