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xportCertificate)的以下植物:棉花皮及大豆皮的pellet、豆饼、去壳后真空包装的干果类、紫花苜蓿干草、麦芽等谷类的麦芽膏。
(五)输入禁止品(植物防疫法第7条)
经过有关病害虫风险分析之评估结果,认为一旦流入国内就会带来巨大损失的这一病害虫分布地区,其所生产的植物和经过该地区的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
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土壤或附着土壤的植物
以上植物或物品的容器、包装
(六)不属输入禁止品的植物(输入植物检疫要领第6条)
附具输出国发行的证明冷冻处理到零下17.8℃(0?H)以下的植物检疫证明或公共检查机关证明书的冷冻植物,确能维持其冷冻状态,就不视为输入禁止品。但,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输入禁止植物第7号的马铃薯和茄科植物活的茎、叶及活植物的地下部分,即使经过冷冻处理也视为输入禁止品。
(七)隔离栽培对象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项)
花卉的球根类
马铃薯的块茎及红薯的块根
果树类及果树的苗木、接穗和插穗
输入禁止品中经输入许可用于实验研究中栽植或繁殖的苗木
草莓苗
(八)免隔离栽培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2项及植物检疫告示第96-9号第4条)
输入后不栽培直接输出的种苗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0株以下的球根类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株以下呈树形的盆栽果树及盆栽果树苗
与输出国签订不进行隔离栽培协议的种苗
(九)颁发检查合格证(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4项)
输入检查结果符合附加检疫证规定、暂时限制输入规定、产地内检查、消毒处理规定、禁品规定,并认定无限制病害虫及暂定限制病害虫时
(十)消毒、废弃等处理(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1项-第3项,输出入植物检疫所处理标准:植物检疫告示第96-4号第2章)
无输出国发出的检疫证明书或属暂时输入限制产品、输入禁止品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禁止害虫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管理病害虫、限制非检疫病害虫,或暂定限制病害虫时:消毒处理(如无消毒方法时废弃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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