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韩国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一、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输入韩国的检疫程序,大致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一)输入植物业者申请检查,先审查文件,再进行现场检验;
(二)按输入植物品类,分为:输入禁止植物和非输入禁止植物,禁止植物则废弃或退回,非禁止植物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发现非检疫病害虫或未发现病害虫,即可颁发合格证。
(三)实验室检查,依检查结果视能否?b定病害虫分类,来决定风险评估和检疫方案。
(四)根据检疫方案与病害虫发现情形,是否可能消毒处理,若不能消毒处理,则废弃或退回,若可消毒处理,在确认消毒结果病害虫已扑灭后,就可颁发合格证。
二、植物检疫程序之相关重要法规
(一)输入植物的检查义务(植物防疫法第9条)
输入植物或其容器、包装(以下均称“植物等”)及禁止品者应及时到国立植物检疫机关长申报并接受审查。
(二)免检植物
1.不拘以上规定,以下植物可免检:
经化学药品、盐、糖、油或其他具防腐效果的物质进行过防腐处理的;
不需加工也可使用的木制或竹制品;
加工成绵、麻布、纸、绳或网等纤维制品形态;
消灭有害动物及有害植物(病害虫),以免病害虫再次侵入的包装;
加工成其他病害虫不可栖息的植物;
2.国立植物检疫所长告示有关免检的品目例示
(三)检疫证明附加规定(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1项)
输入的植物如果没有输出国政府机关颁发的检疫证明书或其复本(必须与原本一样,且要有发行人或检疫负责人的亲自签名或盖章证明书),证明已经检查确定无限制病害虫,就不得输入。
(四)不需附加检疫证明也可输入的植物(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一项附文及同施行规则第6条)
不拘以上检疫证明附加条件,以下不需附加检疫证明:
从无相关植物检疫政府机关的国家输入之植物
随身携带输入的植物
以邮政方式输入的植物
木材类及竹类
用于实验研究的植物及病害虫
种植用或栽植用无外汇进口植物
海关以拍卖的形式处理的植物
符合植物检疫所长的告示标准,以高温、干化、粉碎、压缩或冷冻处理,以及其他密封包装方法加工的植物
附着输出国政府机关或公共检查机关发行的品质及状态说明书(CertificateofQualityandCondition)等证明书,说明其植物(限于非输入禁止植物)已完成至零下17.8℃以下的冷冻处理,可维持冷冻状态的事实。
附加输出国检疫机关发行的出口证明书(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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