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 报检资格
第六条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 报检。
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 入境报检
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式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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