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出具的结果报告作为确定该批货物是否为合格的依据。若发现携带有毒物质、有害昆虫,则采取退回、除害处理、销毁、或再出口。进口的其他植物或繁殖材料,一律要进行检疫试种观察,确认合格后方淮进口。
六、出境检疫
出境植物或植物产品也必须申请由局长签发的许可证,无许可证不淮出口任何植物或植物产品。农业官员依据局长签发的禁止、有条件或无条件向一些国家出口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命令进行检疫工作。对篡改、伪造、骗取检疫证书者,将被判犯罪,处以一万元新币以下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合并执行。
七、国内植物检疫和旅客携带检疫
新加坡对国内栽培植物的检疫也很重视,由负责植物、种苗检疫的农业官员执行检疫任务,对果树、林木、花草、蔬菜等植物及其种苗实行巡回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时,要对植物及其种植场所实行隔离观察;局长可下令销毁发病植物或指派专人进行销毁,直至确认病害不复存在,方可由局长下令解除隔离观察。
新加坡对旅客进境携带少量水果蔬菜,一般不予检查,但对携带的花木、中药材则进行检查。
八、检疫作业程序计算机化
新加坡的植物检疫工作,从注册登记、检疫审查,到报检出证,全部利用计算机处理,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可防止漏报漏检。他们对进、出口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没有局长签发的执照不淮经营进、出口业务。执照副本输入计算机,计算机与海关等单位联网,对漏报现象随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查出。一经查出,轻者批评警告,处以罚款,重者则吊销执照。只要从计算机中抽取执照副本,打入"黑名单",海关找不出执照,货主就无法通关、无法取得淮运证,这种方式对防止漏检很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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