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内陆、长江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
(三)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补发和注销
1、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1)船名变更;
(2)船籍港变更;
(3)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4)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2.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渔业捕捞许可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1)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2)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3)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渔业捕捞许可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3.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1)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2)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4.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1)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2)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五)《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资源增殖费收费标准: 近海:拖网(包括桁拖网)每艘1500元(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围流钓(包括对网)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疏目定置每艘500元(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密眼定置每艘500元(集体20元/马力,个体25元/马力);翻杠网每艘1000元(集体20元/马力,个体25元/马力)。
长江:凤鲚流网每艘400元(5元/马力);刀鲚流网每艘100元(3元/马力);白虾拖网50元(1元/马力);定置网每证500元(10元/马力),翻杠网1200元(10元/马力),钓每证200-500元。
(二)收费依据:
《
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沪府[19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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