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办事项目:
《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等7类)的办理及渔业资源费的收取。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
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八、申办手续:
(一)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二)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三)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2、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3、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五)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一)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1、到公海作业的;
2、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4、跨海区界线作业的;
5、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6、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7、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上述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
(二)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产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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