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同报市水产办公室。
(四)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鱼运回由企业填写《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审核后,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业局确认后报国家海关总署。
(五)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企业年审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审核后报农业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农业部换发当年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六)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或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的,应当提供申办手续中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办理程序事先报农业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的,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七)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市水产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并于30日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