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办事项目: 各类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相关活动的审核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同意的,转报农业部审批;不同意的,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办对象资格:
拟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各类船舶
八、申办手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活动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船舶的所有人姓名、船舶名号、拟进行的活动名称、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的善后措施等;
2、船舶所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3、有效船舶证件(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水产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签转上海渔港监督局审核,同意的,作出审核意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6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