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办事项目: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初审)
二、办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受理地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厂认可的现场审查,并写出《产品检验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查、收费、发证;初次申请工厂认可,对该产品图纸应按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图纸审批规定审查,所需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七、申办对象资格:上海地区产品制造单位
八、申办手续:
1、提交《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2、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a.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b.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c.产品图纸;
d.设计计算书;
e.产品技术标准;
f.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g.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h.产品使用说明书;
i.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
j.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
k.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l.主要工艺文件;
m.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
3、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
a.产品鉴定材料;
b.工厂或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材料;
c.产品彩色照片。
4、初次提出申请的单位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代理商应出具委托证明。
九、办理程序:
1、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给予图纸审查批准号,并将修改意见和审查结论告知申请者;
2、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派出二名以上验船师进行工厂认可现场审查,抽取典型样品进行试验测试、检查生产流程、审核质量保证体系;
4、现场审查的验船师写出《产品检验报告》,并将有关报告、试验记录、产品技术文件和主要图纸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查后,确认工厂符合认可条件,即给予批准,并收费发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查后不合格将责成验船部门通知申请者限期改正,或要求重新进行现场评定,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或重新评定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认可,并书面告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原因。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1、申请船用产品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系列或型号在两种以内(含两种)的,工厂认可费3000元;产品型式认可费2000元。凡同时申请第三种 或三种以上产品系列或型号的,每增加一种产品系列或型号另收800元。
2、再次认可的按1规定的80%收取。
3、对经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后的每种船用产品年度复查的,收取年度复查签证费300元。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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