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办事项目:肥料(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审批;农业部肥料登记初审;外省登记肥料本市销售备案。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1、上海市肥料登记证: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
2、农业部肥料登记初审:经资料审核、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
3、外省登记肥料本市销售备案:经资料审核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
七、申办对象资格:
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八、申办手续:
申请人填写《肥料(临时 / 正式)登记申请表》及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初审意见表及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控制条件考核表;
2.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3.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4.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5.商标注册证明;
6.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7.产品执行标准;
8.产品标签样式;
9.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10.毒性报告;
11.菌种的分类地位和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12.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13.经抽样检验并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样品检测报告、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证明等材料。
九、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登记申请资料、考核企业生产条件;
3、综合审查、考核意见;
4、专家评审;
5、审批、发证、公告。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改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