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定,认定通过后仍可以按林木良种进行经营和推广。规定在申请审定的同时可以申请认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审定未通过、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四、为了加快林木品种的审定,加快良种化的进程,提高良种使用率,办法规定对于选育人不清的,县级以上种苗机构,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请;对于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与选育人签订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审定。
五、为了维护选育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对于审定未通过,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只能复审一次。
六、为了确保良种的纯度和质量,办法规定了良种资格取消制度。对于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取消良种资格的建议,经原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复审,确实不具备良种条件的,取消其良种资格,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对于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其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是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在执行《办法》时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审定的范围和适宜推广生态区域的确定。省级审定委员会只能审(认)定本行政区内的主要林木品种。拟跨省区推广的品种要由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省级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其适宜生态推广区域只限本省行政区内确定;通过国家级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其适宜生态区域在全国范围内确定。
二、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办法明确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命名,避免给审(认)定和申请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本办法规定的审(认)定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和除此之外各省确定的8种以下的主要林木的品种。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种苗行业管理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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