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5、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