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广东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区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一般限养区 养犬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公安部门责令 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对重点限养区养犬的,处以3000元罚款;对一般限养区 养犬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至2000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举办 犬类展览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非法所得 ,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和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 政。
第二十七条 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 受理,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款额的20%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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