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松木板材加工、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疫木安全利用专家论证会论证报告;
3、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
4、企业所在地森检机构同意监管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生产设施满足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
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满足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完善的疫木管理制度及防范松褐天牛逃逸措施。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考察后报国家林业局;其中,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