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二、审批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调查时间、路线、内容、方法及使用的调查渔具
3.是否危害国家安全
4.是否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执行
5.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和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四、办事条件:
1.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1)《涉外海洋生物资源调查项目临时申请书》
(2)调查研究计划
(3)海上船只活动计划
(4)调查船舶国际证书(复印件)
(5)中方陪同人员或合作单位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调查的,还需提供合作调查协议
2.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外方申请人(外方单独调查方式)通过外交途径或中方申请人(中外合作调查方式)递交的《涉外海洋生物资源调查项目临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3.办理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技术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六、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