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四川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4-30 16:55:22
(2003年9月27日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法规〔2003〕5号文发布,根据2005年6月14日自贡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自贡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自流井区、汇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成区和贡井、大安、沿滩的城市区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
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凡在我市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限养区内养犬实行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我市限养区养犬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各级城管、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限养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有负责治安工作的人员协助兼管本单位或所辖区域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除科研、仓储、警卫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活动;
(四)每户养犬数量不得超过1只。
第八条 限养区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品种
1、北京犬 2、西施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 5、拉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 9、丝毛 黄
10、日本 黄犬獚獚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
13、马尔吉斯犬 14、约克夏 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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