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企业新产品的设计和鉴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均应当按有关标准或者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三十六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林业标准,可以按照规定申报科技奖励。
第七章林业标准复审
第三十七条林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林业标准的复审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林业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其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林业标准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动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只把年号改为修订年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林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2003年7月21日发布)
□相关链接 林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工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标准化作为生产和贸易的基础,无论在质量管理行为中还是在贸易规则中,都受到了世界各国的空前重视。
据了解,我国林业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早,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2002年底,全国林业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总数已达1650项,其中国家标准268项,行业标准582项,地方标准800项,基本上形成了林木种苗、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及利用、湿地和荒漠化、林业类产品、林业机械和人造板机械等8大方面的林业标准体系,对提高林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林产品竞争力、打破国际贸易壁垒、促进林产品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林业标准体系虽已涉及林业建设的各个环节,但标准的结构还不合理,特别是由于种种原因,营造林和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很少,有很多好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未能及时转换成标准,还有很多生产上急需的标准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而制定不出来。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林产品标准也要适应国际贸易的要求,很多标准都要进行制定或修订,特别是竹藤、
花卉、林下资源、林副特产等林业上一些新兴产业、朝阳产业的标准很少甚至还是空白,加快林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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