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高海洋赤潮、海上重大污染事件监控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将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灾害预警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七)加快渔业原良种体系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全省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续建一批省级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提高水产种苗的良种覆盖率和产业化程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水产良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快渔业疾病防控能力建设,促进疫病测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十八)按期完成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分级管理”的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海上捕捞渔船、水产品运销船等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明显提升渔船海上应急救助能力。
六、开展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
(十九)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新渔村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渔区渔港、道路、教育、卫生、文化、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休闲渔村和专业捕捞渔村的改造建设,千方百计扩大渔(农)民就业门路,增加渔(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促进渔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大力开展渔业劳动力技能培训。建立以政府引导、部门统筹、培训机构实施、渔民自主参与的新型渔民培训机制。“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渔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全面提高渔民整体素质;开展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业劳动力就业门路。
(二十一)切实开展渔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渔业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渔业保险业务。渔业互保机构要不断增加互保险种,努力扩大互保面,建立抗风险机制,提高为渔(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渔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各地也要给予相应扶持。
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海洋意识和守法观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渔药使用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
(二十三)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海域使用、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三无”渔船的整治,坚决杜绝无证渔船投入捕捞和渔货运输,严禁无证渔工参与渔船作业。
(二十四)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海涉渔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装备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八、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二十五)进一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的投入,调整优化渔业结构,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提升渔业科技能力,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要坚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原则,切实保证涉海涉渔规费收入全额用于海洋与渔业事业。要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海洋与渔业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海洋与渔业开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发展机制。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贷产品创新,支持渔业和渔村经济发展。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海洋与渔业工作的领导。沿海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物价、工商、环保、质量技监、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沿海地区和渔区的支持,做好新渔村建设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海洋与渔业发展。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作风,改善服务,不断增强海洋综合管理和服务现代渔业的能力。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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