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通过开展以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深入推进水产品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广高效、生态、清洁、安全的渔业生产模式,强化生产者质量自控、投入品监管、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能力。制订水产品市场准入标准,逐步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注重科技创新,深化体制改革
(八)大力提高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整合科技力量,提高海洋与渔业研究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渔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海洋与渔业科技、资源环境、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攻克渔船避碰、病害防控、环境污染治理、养殖新品种繁育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抓好基层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措施的落实,县级财政要保证渔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及工作的经费。积极实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快渔用配合饲料、高效生态养殖、渔船节能和防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经费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技贡献率。
(九)深化海洋与渔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和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突破渔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鼓励和支持渔业龙头企业、渔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发展,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法人注册登记的试点。逐步建立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建立海域征用、资源损害补(赔)偿机制。加快建立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海域征用的合理补(赔)偿机制,制订具体的补偿、赔偿标准。对围海造地的土地,做好海域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转产转业渔民和专业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十一)推进渔港投资体制改革。沿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港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工商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努力实现95%以上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将渔港建设列为重点工程,优先保证土地供应。明确渔港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渔港实行多元化经营。对渔港建设中经依法批准围海新增的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予以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港的行政管理,规范规费征收,并全额用于渔港管理和渔港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化渔业产业结构,转变渔业增长方式
(十二)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渔业。进一步完善鱼塘承包经营机制,延长鱼塘经营承包期,落实承包人改塘护塘责任。加强以改造老鱼塘为重点的标准鱼塘建设,组织实施“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养殖配套设施,积极探索水产养殖新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高效生态水产养殖业。实施“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改善捕捞渔船卫生条件。“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传统渔业设施改造,各市、县(市、区)也要加大对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十三)努力拓展渔业发展空间。沿海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渔民“走出去”,发展远洋渔业,支持远洋渔船建造、更新和渔场探捕以及国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以“渔家乐”为重点的涉渔休闲业、观赏鱼养殖业等新兴渔业。
(十四)扶持发展水产品流通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各类水产食品和海洋药物,开展对低值鱼类和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利用率。引导渔业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建设辐射面广、服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五、加强海洋与渔业保障体系建设
(十五)加快海洋与渔业信息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实施国家908专项等项目的有利条件,统一信息标准,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数字海洋”基本信息系统,为海洋经济、海防建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
(十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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