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辽宁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加强船舶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执业技能培训。要加大对海上搜寻和救助队伍及设施的投入,尽快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通讯网和抢险救助体系,提高搜寻救助效率和搜寻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
(七)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切实做好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要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对以权谋私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增强监视和应急反应能力。
(八)优化海洋渔业结构,加强近海捕捞和海水养殖管理。沿海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拓宽渔民增收渠道,保持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落实减船转产计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引导渔民发展养殖、加工、流通和休闲渔业。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确保近海捕捞“负增长”。积极引导稳步推进远洋渔业发展,大力发展海水增养殖业,扩大精品渔业、设施渔业、滩涂渔业、浅海增养殖渔业,拓展渔民就业途径,积极推广无公害生态养殖、健康养殖技术,全面推行水产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引导养殖户合理使用养殖投入品。要加强渔业发展的科研和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水产品检测检验和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九)加快渔港建设步伐。沿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港建设和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把渔港建设列入渔港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广辟资金渠道,加大渔港建设的投入。渔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乱建或重复建设。新建和改扩建渔港要坚持高标准、多功能、现代化的要求,集渔船停泊、销售与服务、旅游与休闲于一体,使渔港建设成为加快我省沿海地区城镇化步伐和重要载体,成为展现我省渔业现代化的重要窗口。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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