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七五”期间,我国农业部门对水产的生产、流通体制和水产购销政策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调整,通过科技兴渔,加快发展步伐,全面超额完成了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任务,为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适当增加信贷投入,改进信贷服务,加强信贷管理,为保护、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渔业信贷工作,支持渔业生产在“八五”期间有新的更大的发展,保障渔业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渔业信贷工作的自觉性。
渔业是我国大农业的重要产业之一,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增加动物性蛋白的要求更为迫切,水产品的供求矛盾将会长期存在。因此,大力支持发展海水、淡水养殖业和捕捞业,特别是内陆沼泽低洼地、盐碱荒地、沿海滩涂和外海、远洋渔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对调整农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保护近海水产资源,增加水产品的有效供给,稳定副食品价格,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渔业信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到实处。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讲求经济效益和贷款的自主权,切实管好用活渔业信贷资金。
二、渔业信贷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贷款投向。
根据国家“八五”期间发展水产业的指导思想,渔业信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支持各地农业部门贯彻执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全面发展的方针。促进渔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经营管理,控掘内涵潜力,积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稳步发展生产,为城乡居民提供丰富的水产品和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支持渔业发展,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渔业生产资金,引导国营、集体渔业企业和渔民增加投入。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统筹安排信贷资金,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渔业贷款投入,渔业资源丰富,捕捞任务重、前景好的地区,在优先解决流动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中长期渔业贷款。各地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从信贷计划和资金上为国家重点渔业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提高渔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渔业贷款要优化投向:一是支持国营、集体和渔民一起上。重点是支持国营、集体渔业企业的发展,稳定、完善渔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和经营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经营。二是支持水产养殖商品基地建设,搞好服务配套,有计划地支持中低产鱼塘、虾池的改造,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增强发展后劲。三是支持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力量,积极稳妥地支持购置大马力渔船和改造现有渔船,促进生产布局、作业结构的调整,开拓和发展外海、远洋渔场,有效地利用外海、远洋渔业资源。四是支持科技兴渔。大力支持推广适用增产增值的各项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等,促进渔业科技的开发和应用,优化渔业产品结构,改善质量,保持渔业资源,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五是支持对渔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促进有条件地区组建渔业企业集团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促进良种、育苗、饲料、鱼病防治、水产品保鲜、加工、贮藏、运销等社会化服务实体的发展;发挥技术、资源、加工等整体优势,促进渔、工、贸一体化发展,提高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渔业信贷管理。
渔业贷款特别是水产养殖开发和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和风险大的特点,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必须切实加强贷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搞好风险防范,确保贷款的使用效益。
1.要坚持贷款条件。
(1)从事渔业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养殖和捕捞生产必须有水产部门核发的养殖使用证和作业许可证;
(2)借款单位必须有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养殖或捕捞、加工的技术队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资金积累制度;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海洋捕捞业船只的添置和更新改造必须有较完善的基地服务设施,有足够的配套流动资金,大中型渔轮更新改造项目必须列入地方有关年度计划;水产养殖业的挖潜改造必须充分考虑苗种、饲料供应及养殖、加工技术的合理配套,渔业开发项目也要列入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4)要有相应的自有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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