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河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桃城区、冀州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衡水湖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确保顺利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是华北唯一保持内陆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完整的自然保护区,是南水北调重要调蓄工程,同时担负着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用水的任务,并且在涵养水源、蓄洪抗旱、降解污染、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有效改善周边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切实搞好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促进我市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目前情况看,各种保护措施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湖区污染和滥开发乱建设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状况不尽快改变,衡水湖作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将无法保证,晋升国家级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的计划也会落空。做好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划定严管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市政府决定,将自然保护区内106国道东侧500米以西、106国道穿越滏阳新河及滏东排河两侧各500米、滏阳新河右堤北侧500米以南、西湖西岸向西延伸500米以东、冀州市区北环路至新冀码路以北的区域划定为严管区。从现在开始,严管区内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保护和建设:
1、严格控制严管区内的各类项目建设。严管区内需建设的各类项目和自然保护区以内严管区以外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都必须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服从保护区建设规划。上述项目必须先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审核同意再报有关部门审批,严禁滥批乱建。特别是对有污染的项目和影响生态自然环境的项目,一律禁止建设。冀州市原城市建设规划要服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凡与自然保护区规划有矛盾的要进行调整。
2、严管区内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停建,进行重新审查。对有法定批准手续,但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影响生态和自然环境的,一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或改作他用;对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项目,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全部拆除。上述项目,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牵头会同冀州市政府、桃城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冀州市、桃城区、市经贸委及市直有关部门不得立项,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和建筑开工证。
3、严管区内现有工商企业、饭店、养殖场、旅游景点、旅游船只等,由市环保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会同桃城区、冀州市政府、市经贸委及有关部门逐一严格审查。对符合烟尘及废水排放规定标准的重新核发各类许可证;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提出治理意见,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抓紧治理,限期达标,并做出搬迁计划。经治理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关停或迁出。对拒绝关停或迁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处罚,坚决制止环境污染。
4、严管区内的住宅建设由所在单位统一规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5、严管区内禁止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缩小湿地的行为;禁止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水及倾倒土、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放牧、放火烧荒等破坏植被行为;禁止滥捕、乱猎野生动物和滥割水生陆生植物;禁止使用小网眼及利用电力、炸药、毒药捕杀鱼、鸟等野生动物,逐步取消设置“迷魂阵”捕鱼;规范旅游秩序,禁止燃汽油、柴油机动船进入区内水域(经审批的执法、救生船只除外),搞好观光区的环境卫生,避免环境污染。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条款从重处理。对无视法律法规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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