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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注册办法
http://law.intopet.com 日期:2006-12-16 来源:走进宠物网 编辑:怪鸭兽 阅读:
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4号)

  《兽药注册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兽药注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兽药注册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评审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复核检验工作。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四条 新兽药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临床试验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 联合研制的新兽药,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申请注册或联合申请注册,但不得重复申请注册;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兽药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新兽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新兽药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保证书,承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并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保证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申报资料含有境外兽药试验研究资料的,应当附具境外研究机构提供的资料项目、页码情况说明和该机构经公证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注册申请资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申请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必要时,应对有关种毒进行检验。
  第九条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送农业部。
  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有关数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书和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同时报农业部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
  初次样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再送样复核检验一次。
  第十一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新兽药的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新兽药注册审批期间,新兽药的技术要求由于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的,按原技术要求审批。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应当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填写《兽药注册申请表》,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兽药制剂进口注册,必须提供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直接接触兽药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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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
平度市畜牧局2007年兽药管理工作实施
农业部公告第399号——批准28家兽药G
农业部公告第385号——批准头孢噻呋等
农业部公告第476号——批准6种兽药产
农业部公告第432号——批准11家兽药生
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424号——批准6家兽药生
农业部公告第473号——批准34家兽药生
农业部公告第513号——批准21家兽药生
农业部公告第501号——批准9家兽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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