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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http://law.intopet.com 日期:2006-11-25 来源:走进宠物网 编辑:怪鸭兽 阅读:
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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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
平度市畜牧局2007年兽药管理工作实施
农业部公告第399号——批准28家兽药G
农业部公告第385号——批准头孢噻呋等
农业部公告第476号——批准6种兽药产
农业部公告第432号——批准11家兽药生
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424号——批准6家兽药生
农业部公告第473号——批准34家兽药生
农业部公告第513号——批准21家兽药生
农业部公告第501号——批准9家兽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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