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生行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检)测、普查、净化、疫情报告、防检疫统计报表等项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兽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与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的监管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动物免疫档案、检疫书证、免疫标识等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承担旗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任务。其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管理等工作接受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旗县级兽医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实行双重领导,要建立有利于基层动物防疫的有效管理机制。
由旗县兽医局在嘎查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同时兼任动物疫情报告员),接受所在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具体职责是:实施嘎查村的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补针工作,填写免疫户卡、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报告免疫情况,报告动物疫情;承担动物疫情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嘎查村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协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掌握嘎查村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出栏、检疫、死亡、疫病发生等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工作;完成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所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各负其责,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有效机制,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对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使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蔓延并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做好人员配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要按照本地区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管理需要,根据动物饲养数量、规模养殖比重、防疫任务、交通状况等差别,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其中,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人员数量,要在确保上划旗县人员编制和完成动物防疫检疫任务的前提下核定,不足部分可以从所在苏木乡镇改革后新核定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编制等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嘎查村原则上按照日历年度牲畜存栏数测算,农区每5000羊单位(每头大畜折5个羊单位,每5只禽折1个羊单位)左右,牧区每10000羊单位左右,聘请1名防疫员(动物疫情报告员),享受由旗县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人员配置。新组建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配置。其中,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使兽医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科学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费用,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统一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作能力
要充实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兽医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其中,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基础建设要达到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必要的执法监督设备、有检验仪器设备、有交通通讯工具等“六有”标准。嘎查村要有具备冰箱、冰柜、冷藏包、免疫及消毒器械、监测采样器械等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设施、设备的动物防疫室,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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