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05〕346号 2005年12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兽医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自治区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能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健全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
自治区本级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为管理全区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归自治区农牧业厅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
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和制定实施自治区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负责拟定并实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管理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盟市、旗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按照机构设置的有关程序,分别成立兽医局。
(二)设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兽医行政执法职能。
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的发生,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三)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持职能。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稳定和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旗县兽医局按一乡一站设置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作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措施、应急预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规模饲养场防疫措施等工作的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落实,实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和培训;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物防疫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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