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猪的检验程序:头部检验、皮肤检验、内脏(心、肝、肺、胃、肠、脾、肾、子宫、膀胱)检验、肉尸检验、旋毛虫检验、病肉尸检验、复验和盖印。其中旋毛虫的检验要按编号采样、肉眼检查、剪取小样、压片镜检、清洗玻片、记录、报告检验结果等程序进行。
(二)牛(马)的检验程序:头部检验、内脏(心、肝、肺、胃、肠、脾、子宫、膀胱、食道)检验、肉尸检验、病肉尸检验、复验和盖印。如奶牛还需检验乳房。
(三)羊的检验程序:肉尸检验、内脏(心、肝、肺、胃、肠、脾、肾、子宫、膀胱、食道)检验、复验和盖印。
(四)禽(兔)的检验程序:体表检验和内脏检验,禽还需做净膛或半净膛的体腔检验。
第二十五条 分割肉检验的程序是:检查和监督加工前后车间温度和场地、设备、工具及人员卫生情况;检查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质量,必要时采样检查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沙门氏菌;检查包装用品的卫生,合格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的标记;做好分割肉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冷藏肉检验的程序是:肉品在入库前,查看库内温度、湿度、工具、设备卫生;查验肉品兽医检验印戳,调入的肉品还要查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书;检查肉品温度、卫生质量;无检验印戳、无检验证明书、肉品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卫生质量差的拒绝入库。肉品入库后,检查肉品堆放的卫生,需经冷冻无害处理的肉品应单独隔离存放;对存放的肉品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质量预报;对有变质征兆的肉品应及时填送肉品处理通知单,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处理;对出库的肉品要监装监卸,必要时进行抽查,装肉前先检查车厢卫生,监装完毕后开具检验证明书。
第七章 福利待遇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事畜禽防疫、检疫、治疗和产品卫生检验的兽医卫生人员,其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得低于所在车间的同岗位生产工人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事畜禽防疫、检疫、治疗和产品的检验、化验、化制及无害处理工作的兽医卫生人员,应当备有工作服、工作靴和其他必要的防护用具,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地商业行政部门要把兽医卫生工作和产品质量好坏作为企业升级、优质产品评比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在兽医卫生工作中做出巨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要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不好的加工厂,不能评选为先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限期改进或责令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卫生质量事故的有关领导人及责任者,按《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商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业部、原中国食品公司、原商业部食品局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中国食品公司一九八三年下发的《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附表一、二、三、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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