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直至向厂长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和刁难;
(二)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盖印、开证,并制止出厂。兽医卫生检验专用印章和产品合格证,必须由兽医卫生科(股)负责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人员不能动用;
(三)发现畜禽有恶性传染病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时,有权立即封锁现场,停止畜禽移动和加工,并及时向厂长报告,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行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
(四)兽医卫生人员按有关法规对原料、产品做出的判定、处理,非经判定人、复验人同意,不得更改,如遇有异议时,由主任卫生检疫检验工程师(主任兽医师)负责裁决;
(五)本厂试制的肉、禽新产品,使用的新添加剂,其卫生质量须经兽医卫生科(股)审定合格后,报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批准,方可投产、使用。
第四章 兽医卫生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兽医卫生人员的职责包括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分割肉检验、冷藏肉检验、肉制品检验、急宰检验、化制的卫生管理和化验室化验等。
第十三条 宰前检验的职责是:做好畜禽进厂验收检验、候宰检验、急宰检验,决定病死畜禽处理,防止有病畜禽流入屠宰车间;配合和指导饲养人员做好分圈隔离、处理病死畜禽和场地、通道、工具清洗消毒等工作;了解产地疫情,并及时向兽医卫生科(股)报告。
急宰检验人员应对急宰的畜禽进行检验、判定、盖印和卫生消毒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宰后检验的职责是:做好宰后的各项检验,做到正确判定和盖印;发现恶性传染病。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处理,做好检验记录和统计报表;监督白条肉、头、蹄、内脏的发货,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监督指导场地、设备、用具(包括刀具)的清洗消毒。
宰后检验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在各检验环节巡回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分割肉检验的职责是:检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指导加工卫生、人员卫生和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 冷藏肉检验的职责是:监督和检验进出冷库的肉品卫生质量;抽样检查存库肉品;监督和检查库内卫生;指导冷库消毒、除霉和灭鼠;做好冷藏肉品检验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肉制品检验的职责是:检查肉制品原料、辅料和添加剂及加工过程的卫生;检验半成品、成品的卫生质量;定期抽样化验;检查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检查运输工具、容器的卫生;监督场地、设备、工具的清洗消毒和个人的卫生,做好产品卫生质量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化制的卫生管理职责是:指导化制过程中人员、场地、工具(包括运输工具)、设备等清洁消毒工作;必要时进行剖检作出诊断,作好记录:严格防止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化验室的职责是: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对饮用水、原料、产品进行细菌指标和理化指标的法定检验及病原的实验室诊断,作好检验记录,出具检验结果单,根据化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为本厂兽医卫生科研任务进行必要的实验,提供实验数据;负责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
第五章 兽医卫生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条 为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猪屠宰加工每条生产自动线的均衡速度必须控制在每分种6头,班宰量超过均衡速度的控制能力时,应增加班次或增设生产自动线,以解决检验跟不上的问题。做到一猪一钩、一牛一钩、一羊一钩、一禽一钩。
第二十一条 屠宰厂各检验环节应按不同生产能力配备兽医卫生人员(见附表一至四)。
第六章 兽医卫生检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兽医卫生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分割肉检验、冷藏肉检验、肉制品检验、急宰检验、化制的卫生管理和化验室化验等。
第二十三条 宰前检验的程序是:在进厂验收检验中,要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检查运输工具的卫生和消毒证;查询产地疫情;决定途亡畜禽的处理。卸车、船时,进行大群动态检验,将病弱畜禽做好标记分群存放观察,对病弱畜禽进行个体检验。在饲养候宰过程中,进行静态和吃食饮水观察检验,决定病死畜禽的处理;对健康畜禽做好送宰检验;指导配制消毒药液,检验督促场地车船清洗消毒,签发车船消毒证书,无证者不准出厂;作好分批分产地验收检验和疫情死亡、急宰等记录及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宰后检验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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