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山西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推进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省畜牧兽医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但是,由于目前我省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规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改革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形成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省级设置隶属于省农业厅的山西省畜牧兽医局,为副厅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市、县两级单独设立畜牧兽医局,名称为“市(县、区)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
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扑灭疫情;管理本地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履行原畜牧兽医局有关畜牧业管理的其他职责。
上级畜牧兽医局对下级畜牧兽医局负有指导职责。
(二)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撤销山西省家畜疫病防治站(山西省动物检疫站、山西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组建“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两级对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动物检疫站整合更名为“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隶属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管理。
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兽药执法工作;承担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职能工作。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依法实施出入省界边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疫工作。
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指导职责。
(三)建立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撤销省、市、县三级家畜疫病防治站,组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研究等工作。
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指导职责。
(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职能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和建设。由县级畜牧兽医局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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