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西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不足部分,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种畜禽管理、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畜牧生产和疫情调查统计等职能,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组织工作。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领导,防止固定资产被非法侵占和流失。切实做好原畜牧兽医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将分流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协防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由乡镇政府领导、村委会管理,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业务指导。原则上按大村2名、小村1名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应从具有一定兽医知识的人员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畜牧兽医站开展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产地检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公益性服务。所需工作报酬,由县级财政适当补助。省政府文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九)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兽医队伍。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十)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所有从业兽医进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管理。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以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由同级农业部门会同编制、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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