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无关时,删去。
(2)签名与公章之颜色必须有别于证书的印刷颜色。
附件二
关于从第三国进口除野猪肉之外的
野味肉的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
(1997年2月28日 97/218/EC)
……略。(——译者)
第1条
(1)成员国允许进口下列野味肉:
a)有蹄类野生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A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来自委员会第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A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有蹄类野生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去骨,去皮,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B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第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第三国及成员国均保证:该种去骨肉最早在猎杀后的21天之后才进入共同体。
c)野生奇蹄兽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C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H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d)野生兔类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D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E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e)野禽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E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F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f)除野生有蹄类和兔类之外的野生陆生哺乳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F中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委员会97/217/EC号决定附件第I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2)依法填制并签署的有关证书必须与进口货物相随。
第2条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生效。
第3条
本决定发至所有成员国。
布鲁塞尔,1997年2月28日
Franz,FISCHLER
委员会成员
附件三
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家养野畜(禽)和兔肉的
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
(1997年2月28日 97/219/EC)
……略。(——译者)
第1条
本决定中,“家养野禽”是指鹌鹑、鸽子、雉类、山鹑及其他野禽。鸡、火鸡、珍珠鸡,鸭和鹅及走禽(平胸鸟类)不属此例。
第2条
(1)成员国允许进口下列肉类:
a)家养有蹄类野兽肉,不包括家养野猪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A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A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家养有蹄类野兽(不包括家养野猪)的去骨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B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c)家养野猪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C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C或D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d)家兔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D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E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e)家养野禽肉,其达到了根据本决定附件E或F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97/217/EC号委员会决定第F或G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2)依法填制并签署的有关证书必须与进口货物相随。
第3条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生效。
第4条
本决定发至所有成员国。
布鲁塞尔,199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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