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如为集装箱,则注明集装箱号及其铅封号。
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a)发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Ⅳ.健康证明
签署此证书之兽医官员证明如下:
1.本批肉制品由下列肉类成分组成,并达到下列标准:
┌────────┬────────┬──────┬─────────┐
│ 动物种类 (1) │ 处理方式 (2) │来 源 (3) │动物健康要求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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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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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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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明相应动物种类的代码:BO=牛和家养有蹄类野兽(猪除外),OV=家养绵羊和山羊,SO=作为家养动物的奇蹄兽,PO=家猪,RA=家兔,PL=家禽和家养的野禽,WG=猎获的有蹄类野兽(野猪除外),WS=野猪,WSO=野生奇蹄兽,WLP=野生兔类,WB=野禽。
(2)根据所进行的处理填写字母,A,B,C,D,E或F(见97/222/EC号决定附件之第Ⅱ、Ⅲ和Ⅳ部分的规定)。
(3)出口国的ISO代码,并且——如为共同体法规规定的对相应肉类成分有限制的地区——注明地区。
(4)如有,则注明有关本证书项下肉制品生产用肉的获取的共同体决定的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果肉制品未在密封容器内经过F0值高于3的加热处理,而是经过了其他方式的处理,则其加工用肉:
a)如为新鲜的牛、绵羊、山羊,猪或奇蹄类肉,
——必须达到理事会第72/462/EEC号指令第14、15和16条的动物健康要求和第97/222/EC号决定的要求①②;
和/或
——必须来自欧共体的一个成员国,并且达到理事会第72/462/EEC号指令第21a条第1款第二个破折号的要求(1):
和/或
——必须达到72/462/EEC号指令第2la条最后一句之要求,并且经过了97/222/EC号决定附件之第Ⅱ或第Ⅲ部分规定的对相关动物种类之肉类的处理方式的处理。如果是干肉(晒干的肉条)和经过巴氏消毒的肉制品,则必须达到72/462/EEC指令第14、15和16条规定的动物健康要求,以及97/222/EC号决定的要求①②。
(b)如为新鲜家禽肉
——必须达到委员会第94/984/EC,96/181/EC和96/182/EC号决定规定的动物健康要求①;
和/或
——必须来自欧共体的一个成员国,并且达到理事会第91/494/EEC号指令第3、4和5条的要求①;
和/或
——必须来自一个理事会第92/118/EEC号指令附件Ⅱ第I章中所列明的第三国①。
(c)如为新鲜家养野兽或家兔肉
——必须达到委员会第97/219/EC号决定中有关的动物健康和卫生要求①。
(d)如为新鲜猎获物(野猪除外)肉
——必须达到委员会第97/218/EC号决定中有关的动物健康和卫生要求①。
(e)如为新鲜野猪肉
——必须达到委员会第97/220/EC号决定中有关的动物健康和卫生要求①。
3.肉制品
——由单种动物肉和或肉制品组成,并根据97/222/EC号决定附件中有关的加工规定进行了处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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