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欧盟
《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
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等五个决定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24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等五个决定(97/217/EC、97/218/EC、97/219/EC、97/221/EC、97/222/EC、)。根据欧盟的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中国的野味(除野兔和家兔外)和经加热处理(在密封容器中加热,Fo≥3的除外)的肉和肉制品不准进入欧盟市场。野兔和家兔、在密封容器中加热,FO≥3的肉和肉制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附有欧盟规定的兽医卫生证书。
现将上述欧盟委员会的五个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根据欧盟委员会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出具符合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
附件一、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97/217/EC)
二、关于从第三国进口野猪肉之外的野味肉的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97/218/EC)
三、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家养野畜(禽)和兔肉的动物健康和卫生条件及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定(97/219/EC)
四、关于确定从第三国进口肉制品的兽医条件和兽医证样本及取消91/449/EEC号决定的委员会决定(97/221/EC)
五、关于允许成员国进口第三国肉制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97/222/EC)
附件一
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
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
(1997年2月28日 97/217/EC)
(……略……译者)。
第1条
本决定中,家养野禽是指鹌鹑、鸽子、雉类、山鹑及其他野禽。鸡、火鸡、
珍珠鸡、鸭、鹅以及走禽(平胸鸟)类不属此范围。
第2条
成员国允许进口下列肉类:
a)除家养野猪之外的家养有蹄类野兽的肉类,其达到了根据下列样本所签发的证书的要求:
——97/219/EC号决定附件A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A
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B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
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家养野猪肉,其达到了根据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C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C和D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c)家兔肉,其达到了根据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D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E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d)家养野禽肉,其达到了根据下列样本所签发的证书的要求:
——97/219/EC号决定之附件E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F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97/219/EC号之附件F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G栏所列的第三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第3条
成员国既允许进口下列肉类:
a)野生有蹄类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下列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
——97/218/EC号决定附件A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A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97/218/EC号决定附件B所规定的样本,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B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b)野生奇蹄类动物肉,不包括屠宰副产品,其达到了根据97/218/EC号决定附件C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书的要求,并且来自本决定附件第H栏所列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部分地区。
c)野生兔类(野兔,兔)肉,其达到了根据97/218/EC号决定附件D所规定的样本签发的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