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苏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地区试行。国家执业兽医相关规定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附件3:
江苏省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秩序,加强兽医用药处方开具、调剂、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动物合理用药及用药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兽医试点地区动物诊疗处方开具、审核、使用、保管的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动物诊疗处方是由动物诊疗机构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由兽医、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使用、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诊疗文书。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出具的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兽用药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诊疗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诊疗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执业兽医师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六条 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动物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兽医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诊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畜主姓名、畜别、畜龄、门诊登记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兽医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省统一要求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动物诊疗机构或兽医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兽医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兽药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收载或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批准兽药名称为准。如无收录,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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