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第五条 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
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
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其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需报国家科委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如确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供本单位做动物实验,但不得作为实验动物种子向用户提供。
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4.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5.具有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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