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鱼:将活鱼击毙,洗净,沿脊背剖开取背肌,每尾10—50g,总量500g。
3.5 屠宰加工厂(场)取样
在屠宰线上,根据屠宰厂(场)的规模,按屠宰数量取样。抽取的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
3.6 在蜂蜜加工厂(场)取样
3.6.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0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志、产地、规格和等级等等。
3.6.2 取样数量
批量(件) 最低取样数(件)
<50 5
50—100 10
101—500 每增加100,增取5
>501 每增加100,增取2
3.6.3 取样工具
3.6.3.1 取样器:不锈钢管,长约115cm,直径约2.5cm。
3.6.3.2 混样器:搪瓷桶(或杯)
3.6.3.3 单套杆:不锈钢制
3.6.3.4 样品瓶:500ml磨砂盖广口玻璃瓶。
3.6.4 取样方法
按3.6.2规定的取样件数随机抽取,逐件开启。将取样器缓放入,吸取样品。如遇蜂蜜结晶时,则用单套杆或取样器插到底,吸取样品,每件取至少300克倾入混样器。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缩分至1公斤后装人清洁干燥的样品瓶内,加封标识。
3.7 从冷库取样
如货物批量较大,以不超过2500件(箱)为一检验批。如货物批量较小,少于2500件时,均按下述抽取样品数,每件(箱)抽取一包,每包抽取样品不少于50克,总量应不少于1公斤。
检验批量(件) 最少取样数(件)
1-25 1
26-100 5
101-250 10
251-500 15
501-1000 17
1001-2500 20
或
批货重量(公斤) 取样(件)
<50 3
51-500 5
501-2000 10
>2000 15
每件取样量一般为50—300克,总量不少于500克。
3.8 缩分小样
为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可重复性或能进一步仲裁,每个样品都应分成至少两个相同的小样,每个小样的数量都能满足每次进行完整分析的需要。分样可以在采样点或检验部门的实验室进行。分样时,必须避免污染或任何能引起残留物含量变化因素的产生。
3.9 样品容器
样品应装于合适的清洁干燥容器中,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制品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允许用橡胶制品)盛装样品,然后放人较大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必要时可在容器盖下衬一张铝箔以防止各种可能的污染。若发现货品有污染迹象,应将所取样品单独装入另外的容器中,分别化验。
3.10 封识
每个样品应在容器外表贴上标签,标签注明样品名、样品编号、生产批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堆位、取样人等。容器应由取样人员或其他官方人员封口以防止被替换、交叉污染和降解。
3.11 取样单
取样时应作好记录并编号,填写取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取样单位、被取样单位、检验单位和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对可能被污染的货品的堆位及数量作详细记录,并特别注意记录:
--动物来源、品种、年龄、性别和养殖体系;
--关于养殖生产者的情况;
--屠宰前4周使用药物或药物添加剂的情况。
应避免从一个养殖生产者多重取样。
4.贮存和运输
为确保被分析物的稳定性和样品的完整性,采集的样品应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测单位。
贮存和运输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取样后样品应立即在—18℃以下保存(蜂蜜—10℃保存);在0—5℃条件下48小时内送达检测单位。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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