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用及其产生有害残留的潜在危险;
(4)在动物、植物体内和外界中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情况包括代谢物残留的生物效力和持续性;
(5)残留物的化学性质及其毒性。
综合这些因素进行评价,将这些化合物划分为A、B、C、D四个种类,以A、B、C、D来表示在动物屠宰时发生潜在的有害残留量的递降顺序(A、B、C表示化合物承担作用的最大或最小的价值,“D”表示“无关紧要”或“还未被列入”)。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细则
残留物控制计划旨在调查发现饲养场,屠宰场、奶场、水产品加工厂、蛋类收购站等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危害的原因。
我国官方抽样方法将参照国际通行的抽样水平和抽样频率,制定并执行;出口动物产品的官方抽样参照贸易国的规定,如欧盟96/23/EC和96/23/EC指令。
6.5 检验方法:
建立检验方法的执行标准,任何达到该标准的方面均可用于检验。
6.5.1 AOAC法定方法:
(1)可直接采用;
(2)由三位化验师(二个或三个实验室)研究--验证,可将方法,扩大到其他分析物、组织、种类和产品;
(3)扩大到早期研究的分析物相同基质的其他类似的分析物。
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3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口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4 有关贸易国认可的常规方法和标准方法。
6.5.5 美国《联邦注册》中发表并收编在美国联邦法规中的分析方法。FDA方法。FSIS方法。
6.6 标准物质
采用国际认可的标准物质。
6.7 官方样品
官方样品必须按本文本抽样方针和抽样水平和频率的要求抽取以在认可实验室检测。
当批准允许销售某种兽药用于拟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时,农业部应同时发布相应的常规分析方法以进行残留检测。
如果对分析结果有异议,其结果必须由指定的该物质或残留的有关监测实验室进行验证。
6.8 发现违规时所应采取的措施
6.8.1 如果官方抽样检查出现阳性结果,表明有非法处理,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获取所有必要的信息以验明有关动物的原始饲养场或输出场;
(2)检查全部详情及其结果,如果一个省(市)采取的控制措施表明需要在一个或多个省(市)进行调查,或需要在其他相关部门(系统)进行、调查,如果证明调查有必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农业部应协调在其他省(市)部门采取适当的措施;
6.8.2 有关机构应:
(1)适当时对原始或输出场进行调查,以找出残留出现的原因;
(2)对于出现非法处理,适当时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施用分发或销售等环节,对有关物质或制品的来源进行调查;
(3)该机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的进一步调查;对于出口加工生产厂
1)当有关调查涉及授权出口的加工厂时,主管部门应立即对该出口加工厂的其他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取样。对样品所采集的动物群要进行识别并立即通知有关农牧部门。在此情况下,检查结果未出来之前,任何动物都不能离开养殖场。如果证实进行了非法处理,应立即将检验结果为阳性的动物群置于官方监控,并立即停止出口,吊销其生产、加工许可证。国家检验检疫局将尽力识别和追回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动物或动物制品。
2)如果证明出现滥用许可药物的现象或未遵守停药期规定,应要求相关企业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改正其错误。该养殖场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相关残留的检查。如果再次违规将吊销其出口注册许可证。
对国内产品
1)如果有证据表明允许使用的药物或制品的残留量超出最高限量,主管部门应适当地对原始养殖场或输出场进行调查,以确定超出限量的原因,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公共卫生,禁止动物离开饲养场一段时间。如果确实进行了非法处理,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将有关家畜禽立即置于官方控制之下,并进行官方标识,并依据动物性产品抽样细则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数量。
2)如有关动物性产品多次超出最高限量,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必须至少在六个月内加强对有关养殖场/企业的动物和制品的检查,在对样品的分析结果出来之前扣留有关制品或胴体,只要有结果表明残留超出最高限量,对有关制品或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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