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年度监控计划过程中,可以在下列情形下随机进行官方检查:
(1)属于A组(具有合成作用的物质和未经许可的物质)的生产、搬运、储存、运输、分发、销售或购买过程中;
(2)在动物饲料生产和分发的各个环节;
(3)在本指令涉及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动物的整个生产过程中;
(4)对关键控制的违禁药物进行宰前检测,扣留可疑动物以便确定,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阳性结果。
6.1.2 以上检查或检测是针对是否拥有或出现准备用于动物育肥或非法处理的违禁物质或制品而进行的。
6.1.3 如果有迹象表明,或怀疑有欺诈行为,并且在检查中出现阳性结果的情况下,则对检测出残留的组织或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1.4 主管部门执行的所有检查必须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被检单位有义务为宰前检验提供方便,协助进行必要的操作。
6.1.5 在发现问题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怀疑有非法处理时,要求饲养场负责人或兽医提供材料,以证明处理的性质;
(2)如果经质询证实确有非法处理或使用了未经许可的物质或制品或有理由怀疑这种使用应进行:
--对原生产场进行抽样检查,主要是检测由于非法使用而导致的残留;
--必要时对饮用水和饲料进行官方抽样;
--必要时对水产养殖动物的捕获水源或水源进行抽样检查;
--对违禁药物的生产、搬运、储存、运输、分发、销售或购买过程进行检查;
--为确定违禁物质或制品的来源或被处理动物的来源所需的任何检查;
(3)如果超出进口贸易国制定的最高限量或国内法规制定的限量,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或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查。
6.2 基准实验室
6.2.1 农业部在中国兽药监察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设立基准实验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设立残留物监控的基准实验室。每一试验室及其他拟建立的实验室应专门针对某一物质或某一组物质进行检验。
6.2.1.1 基准实验室职责:
(1)基准实验室负责协调残留分析实验室的工作,尤其是协调每种残留或残留组分析方法和标准;
(2)协助主管当局制定残留监控计划和组织实施;
(3)定期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比对试验;
(4)保证国内实验室遵守制定的限量;
(5)普及国际有关残留量监控信息;
(6)保证有关检验监督人员能够参加国际有关组织的进一步培训,以利有关人员专业水平的发展。
6.2.2 国家在各省(市)兽药残留检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设立残留检测认可实验室,实施国家残留检测计划。
6.3 化合物评价和分类方法
肉食动物在生长周期中可能接触并被摄入残留在其家畜、家禽产品中的化合物主要包括:
6.3.1 化学杀虫剂。被允许直接用于家畜或家禽或农作物,或用于饲养场的环境消毒,灭蝇虫的一些化学杀虫剂。
6.3.2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
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6.3.3 环境污染物。包括不可避免的污染物,不当使用农药和兽药,所产生环境污染在屠宰动物的可食组织中产生的不可接受的残留量。重点监控的违禁药物见附表1。
6.3.4 对残留物进行监控的判断标准
某一类残留物往往包括多种残留,根据中国的国情,对所有的化合物残留均进行检验,是行不通也是不必要的。因此,与本文本规定有关抽样细则不相抵触,根据在不同的地区的环境条件下,各类化合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信息,以确定这些化合物可能产生的残留及其危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当前具有最大潜在危险的化合物实施检验。
6.3.5 分类方法:
根据以下因素对每种化合物进行综合评价,以判断动物接触化合物后,产生的潜在危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1)是否使用有关化合物;
(2)实际使用量或大概使用量;
(3)有无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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