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养马的分娩以及治疗呼吸方面的问题;
2.2.6 动物技术处理(Animal technical Treatment):指对单个家养动物施用根据兽药使用管理规定许可的物质,在兽医检查后,用于同期发情以及为胚胎移植,准备移植体和受体;对于水产养殖动物,在兽医指导和监督下,对一群育种动物进行性别转化;
2.2.7 非法处理(Illegal Treatment):指使用未经许可的物质或产品或虽经有关法规许可,但不是用于许可的用途或不是在许可的条件下施用。
2.2.8 禁用的物质或制品(Unauthorized Substances or Products):指我国兽药使用管理规定和有关贸易国法规禁止施用于动物的物质或制品;
2.2.9 残留(Residue):指具有药物作用的物质及其代谢产物和其他传播至动物制品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的残留;
2.2.10 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指国务院授权机构;
2.2.11 官方样品(Official Sample):指为检测违禁物质或残留由主管当局指定检测机构抽取的标明品种类型、有关数量、抽样方法和动物性别以及动物或动物制品来源等具体识别特性的样品;
2.2.12 批准的实验室(Approved Laboratory):指为检测官方样品中的残留,经我国主管当局批准的实验室;
2.2.13 一批动物(Batch of Animals):指一组在同一饲养场、同时期、相同条件下饲养、同一年龄段、同一品种的动物;
2.2.14 β—受体激动剂(Beta—agonist):指β肾上腺素受体兴奋剂类物质。
3.法律和法规(Law and Regulations)
3.1 有关法律、法规
《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2 有关规定
《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方法》
本监控计划的建立与实施除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兽药使用规定为依据外,也尽量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行政指令予以保证。
4.管理与组织机构
我国的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监控工作由农业部及所属机构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的检测工作。其年度报告将于次年7月1日前发表。
农业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专家协调工作组,负责全国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规划及年度监控计划,并负责有关监控信息的交流,根据监控结果准备并起草年度监控报告。
农业部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全国药物残留监控专家委员会。
4.1 全国药物残留监控专家委员会职责
全国药物残留监控专家委员会根据
(1)国内药品使用情况及有关环保监控信息;
(2)地方残留监控机构的数据及农、兽药销售和使用等方面信息;评估残留监控计划的效果及效率,进行必要调整;
该委员会同时负责与相关国际专业组织进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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