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7〕366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欧盟委员会决议及97/534/EC指令《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
的原料的禁令》的有关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出口到欧盟有关国家的动物产品不得含有97/534/EC指令列明的危险性原料,即下列动物的颅骨,包括脑、眼、扁桃体和脊柱:
一、12个月以上的牛和12个月以上的或长出一颗门牙的绵羊和山羊
二、绵羊和山羊的脾
三、牛、绵羊、山羊的脊柱
为保证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产品的质量及顺利通关,请各局严格按欧盟的上述要求检验并在证书上列明下述具体证明内容:
本产品不含有欧盟决议97/534/EC所确定的危险性原料,也不是从危险性原料
中获得的。也不含从牛、绵羊、山羊动物脊柱上提取的机制再加工肉食。
评定意见为符合97/534/EC要求。
附件一、欧盟97/534/EC号决议(略)
二、97/534/EC号决议参考译文
附件二
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的原料的禁令
(文本及EEA相关事宜 97/534/EC)
欧盟委员会:
根据欧盟的建立条约,
根据1989,12,11欧共体89/622的会议指令(Council Direcive 89/662/EEC)即关于共同体内部贸易中实施检疫来完善内部动物市场(1),以及欧共体92/118(2)(92/118/EEC (2))对特殊条款上9(4)及其他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委员会1990.6.26的会议指令(90/425/EEC),即关于对共同体内活的动物和产品的交易兽检和动检以便完善内部市场(3)以及由欧共体(92/118/EEC)在特殊款项10(4)及其他方面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1990.12.10.90/675/EEC会议指令,即制定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的组织卫生检疫条例( )以及96/43欧共体在特殊条款19及其他方面修改指令(1)。
鉴于89/662欧共体的指令(Direcive 89/662/EEC)的第四条的第二分段和90/425/EEC欧共体指令的条款10(1)的第二分段,要求共同体成员国就其原产地和运输在其本土上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对动物或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可能性发生。
(2)鉴于英国出现的新的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氏病的结果,不能排除疯
牛病病毒体(BSE)对于人类和动物的传染的危险性。
(3)鉴于1994.6.27,94/381/EEC欧盟决议,即针对疯牛病和从哺乳动物获取蛋白喂养采取某种措施(7),根据95/60欧盟修改决议(Decison95 60EC(7))在整个欧盟国家禁止使用哺乳蛋白喂养反刍动物。
(4)鉴于1996.3.27欧盟委员会决议(96/239/EC)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疯牛
病,96/362/EC欧盟修改决议要求对新信息情况迅速估价并采取切实措施来保护动
物和公众的健康。
(5)鉴于1996.6.18欧盟委员会的决议(96/449/EC)关于(赞同)改变用
于加工动物废料的热处理系统以便使海绵体脑炎病体(14)失去活性。针对该病体,制定加工动物废料的最佳可行办法。
(6)鉴于在1996.4.3由世界卫生组织召集的一组专家的提议,任何有传染性
疯牛病迹象的动物的部分或产品不得进入食品系列(包括人用或动物用),国家也不准许有可能含有BSE疯牛病病毒体的肉体组织用于任何食品系列(人类用或动物用
的)。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制定了整个欧盟国家所需的措施以执行上述专家的建议。
(7)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得出结论:以133℃(3bar)煎熬二十分钟是确保肉骨饭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此办法对高度传染性原料来说,不能完全保证疯牛病TSE病毒体人在该原料上彻底灭杀掉。
(8)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申明几个成员国包括英国都报道发现了痒病,只要
有羊的地方就不能排除痒病发生的可能性。况且只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流行病调查,就能认定一个国家羊痒病情况。
(9)鉴于必须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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