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湖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 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 县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部门提出区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面积和区界。 区界一经划定, 即树立界标,不得任意变动。
划定区界的原则是∶
(一) 应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合适范围;
(二) 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比较完整或演替明显或生物种源比较丰富;
(三) 既要保持保护对象的整体性, 又要利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安排。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统一规划设计,按管辖范围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 , 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归林业部门具体管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三) 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 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分别按核心保护区和实验区管理:
(一) 核心保护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研究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核心保护区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标本和种苗、开山炸石、旅游,以及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其他各项建设和活动。
(二)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合理经营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研究活动。严禁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毁林开荒。
第九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事先须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或港商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省、县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和管理机关的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生产活动区,供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协助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作出规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地开展。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在确保自然资源不被破坏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经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划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二) 国内外有关部门、 个人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旅游建筑和设施等事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筑和设施的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