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室内环境条件:
(1)室温年温差应在18度至29度之间(大、小鼠、
豚鼠,地鼠等)
(2)相对温度60%±20%;
(3)空气中氨的含量应低于20ppm:
(4)室内噪声60分贝以下;
(5)饲养室内要整洁,无杂物、污物、无昆虫等。
4.笼、饲具条件
(1)应使用易于清洁、消毒及操作的笼具;
(2)饲具及饮水用具需能进行消毒,并需使用不生锈的材料制作。
5.管理条件
(1)制度:要有动物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定额;
(2)工作记录:有笼卡,有饲养室日记,有动物帐目;
(3)环境记录:温度、湿度等要如实填写;
(4)人员卫生:要穿清洁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手套,穿工作鞋等;
(5)铺垫物要消毒;
(6)要有动物室工作人员专用的洗澡设备。
6.卫生防疫设施
(1)要有洗刷、消毒设备和制度;
(2)有隔离、检疫设施以及防疫措施。
二、清洁动物,除达到普通动物要求之外,还必须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1.建筑条件
(1)尽可能做到清洁与污染物分开;
(2)门、窗要达到密封的要求;
(3)有缓冲间;
(4)有淋浴室或更衣室。
2.饲育室内环境条件
(1)相对湿度60%±5%;
(2)室内噪声在55分贝以下;
(3)换气装置:强力通风,有中效过滤,有空调装置;
(4)换气次数:全新风8次/小时,室内为正压;
(5)室内无昆虫;
(6)室内照明:明暗各12小时左右或符合要求的自然采光;
(7)饲养室内墙壁的较低部位及地面每周消毒两次;
(8)排污物(包括铺垫物等)设施应是半封闭式,能进行消毒,以防交叉污染。
3.管理条件
(1)工作服、帽、饲料、笼、饲具等要消毒;
(2)工作人员进入饲育区之前,最好要淋浴更衣。
三、无特殊病原体动物与无菌动物设备的要求。(见附表9)
四、实验动物实验室
实验动物实验室的最低标准应达到相应实验动物级别的实验动物饲养室的标准。具体要求参照上述条例。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饲料的质控标准
一、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应根据各种动物的不同生理学特性和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的需要,制定其营养成份和所含有害物质的最大安全限量(见附表7、8)
二、科学设计各种实验动物饲料配方
1.各种实验动物的饲料配方,应根据实验动物不同需要能量科学设计。
2.确定后的饲料配方不得任意更改,力求稳定。
3.饲料中不得添加抗菌剂、抗虫剂、防腐防霉及激素等其他药物。
4.不得用非标准饲料饲养实验动物。
三、原料要求及保管
1.精选新鲜、无杂质、无毒、无污染、无霉变、无虫蛀、鼠咬的各种原料。
2.应设专门饲料库房
饲料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无虫、无野鼠,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种饲料或原料应分类堆放整洁。
3.维生素类原料应存放在避光、低温干燥处。
4.加工后成品与原料应分开保管。
5.饲料库房内严禁存放杂品及毒性药品等。
6.饲料库房必须建立严格领发、保管制度及完善管理手续。
四、加工制作
选择优质原料按饲料配方比,准确称重,充分混匀。植物油、维生素及无机盐类先与少量粉料混匀再与大量粉料充分混匀后加工。制成的料块应有适宜的硬度及适口性。
料块成品装入无毒清洁饲料桶或清洁纸袋内,封口贴有或挂有注明饲料种类、制作日期及制作人的标签,成品料块存放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检疫的要求
为了预防实验动物群体中发生传染病,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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